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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性违章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颁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 2019-08-19 16:58:31 被阅览数: 3394 次 来源: 泰州金泰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1总则 
1.1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做好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机制上加大反违章力度,杜绝因人员违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人为责任设备事故,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生产技术部所辖范围内检查考核。在执行过程中若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1.2技术措施
1.2.1各专业、班组应把反违章作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反对以罚代管,只管不罚。加强安全教育,提高检修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四不伤害”能力。
1.2.2反违章应坚持做到实事求是,严格按规定处理。
1.2.3无论因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或是指挥性违章发生的未遂事件都应与已遂事故同样重视,都应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教育相关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纠正预防措施。
1.2.4对安全设施、装备等不能满足安全检修要求、无安全检修措施或未经交底的检修项目,检修人员有权拒绝检修,并向上级报告;
1.2.5检修中虽然已有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但未予以安排实施,产生的装置性违章演变为指挥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的责任者是指挥者本人,但作为下属,明知是违章指挥而未抵制,也应负同等责任。
1.2.6班组自查自纠成员间及时发现并纠正的违章可不考核,但班组应在班长日志和本班安全学习时通报并记录。
1.2.7对屡次违章人员或违章性质恶劣(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经济损失的,如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安全绳,无证操作机动车辆、机械,电气作业中不验电挂接地、酒后上岗、未戴安全帽进检修现场等等)的人员可处以双倍的处罚。同时对直接责任者是本部门员工的给予停职学习处理,学习期间按时间比例扣发绩效。
1.2.8对发现违章作业不纠正、不制止者,所在班组的班组长,与违章者等同对待,进行责任追究。
1.2.9对严重违章(包括屡教不改的违章人员)可由专业提请部门报安健环部,安排其离岗进行安全培训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离岗培训学习期间扣除当月绩效、各类奖金。
1.2.10违章人员应三天内在班组进行“说清楚”,“说清楚”的内容为违章情况及可能造成的后果,本人对违章错误的认识、改正措施等。
2 定义和规则 
2.1   定义 
2.1.1 习惯性违章是沿用固有守旧的不良作业方法和工作习惯,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冒险作业,违章作业、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的行为。 
2.1.2   Ⅰ类违章 34项
2.1.2.1 误登电气设备或杆塔、误入带电间隔、误动设备; 
2.1.2.2 起重机具超铭牌使用; 
2.1.2.3 未经明文公布的人员担任工作票许可人、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安排            未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
2.1.2.4 现场作业无监护人(作业包括操作、维修); 
2.1.2.5 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物,工作结束未检查清理遗留物;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焊接作业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2.1.2.6 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焊接、气焊、气割或油漆等工作,没有通风措施和防火措施; 
2.1.2.7 进入发电机、汽轮机汽缸、注油变电设备内未穿专用工作服、工作鞋; 
2.1.2.8 高空作业不按规定系好安全带、安全绳; 
2.1.2.9 无票或不按规定办理工作票、操作票、动火工作票、工作联系单、危险点作业控制单,以及内容不清晰、措施不完善,不履行正确办理程序;
2.1.2.10 转动设备停运检修未采取防止误启动的措施、未做防止转动的措施便许可工作或检修; 
2.1.2.11 高空作业区域下方不设围栏、发生高空落物、高空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绳梯使用前未认真检查、梯子端无防滑装置、人字梯无限制展开的拉筋、登高或登杆前未作认真检查、擅自拆除挪动安全警戒装置;
2.1.2.12 在油区、油库等重点防火区域吸烟; 
2.1.2.13 带闲杂人员进入危险品库;进入油区车辆、人员未履行出入登记手续;在易燃、易爆区未经审批携带火种、动用明火;在储油区内穿带铁钉的鞋或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2.1.2.14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解锁钥匙,或使用其它解锁工具解除运行中设备的闭锁; 
2.1.2.15 重大作业无施工方案,无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 
2.1.2.16 未经批准解除运行设备连锁、报警、保护装置; 
2.1.2.17 在容器内工作时使用的照明电压不符合要求,电动工具未按规定设置漏电保安器;
2.1.2.18 使用的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或不装漏电保护器;
2.1.2.19 酒后上班、值班(上班前4小时禁止饮酒); 
2.1.2.20 进入工作现场不戴安全帽;
2.1.2.21 将消防工具移作他用;放置杂物妨碍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
2.1.2.22 利用吊钩、吊斗、抓斗、吊笼或其它载货设备输送、上升或下降人员;
2.1.2.23 无特种作业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2.1.2.24 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2.1.2.25 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或流于形式;
2.1.2.26 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要求;
2.1.2.27 油管道动火焊接时不按规定挂接地线;
2.1.2.28 电源柜未按规定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2.1.2.29 违章指挥让职工冒险作业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2.1.2.30 在转动的设备上装卸和校正皮带或直接用手往皮带上撒松香等物品;
2.1.2.31 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机器的旋转和移动部分;
2.1.2.32 使用资质不合格的施工队伍;
2.1.2.33 在高压设备上作业不按规定验电和挂接地线;
2.1.2.34 不按规定程序,擅自约时停送电或启停设备;
2.1.3   Ⅱ类违章 34项
2.1.3.1 没有授权许可单独巡视高压设备; 
2.1.3.2 动火作业不按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或无安全防火措施; 
2.1.3.3 擅自越过高压电气设备遮栏; 
2.1.3.4 设备检修擅自扩大工作范围,擅自更改现场安全措施; 
2.1.3.5 在无防护罩的转动设备附近作业;
2.1.3.6 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或遮栏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
2.1.3.7 带电作业或高压试验工作,未按有关规程规定或未听从监护人指挥自行操作或监护人不进行监护; 
2.1.3.8 拆除地线前作业人员未全部撤离工作现场; 
2.1.3.9 作业前未按规定制定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合格、漏项,任意拆除变更; 
2.1.3.10 脚手架未能按规定搭设、脚手架上堆放物超过其承载能力、脚手架搭设未履行验收手续或未挂验收牌; 
2.1.3.11 工作人员在未办理工作许可前进入现场作业; 
2.1.3.12 搬运和使用浓酸或强碱性物质不按规程带口罩、橡胶手套、防护镜及不穿防酸服、不穿长筒胶鞋;
2.1.3.13 进入职业病危害场所不佩戴或正确佩戴职业病防护用品如口罩、耳塞、防毒面具等;
2.1.3.14 从事电气工作过程中,不按规定正确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2.1.3.15 使用无漏电保安器的电源箱、不熟悉各类工具的使用方法擅自使用、使用的电气设备下班后不切断电源,使用的电气开关、电源线绝缘损坏或带电部分外露; 
2.1.3.16 无人监护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作业人员与带电体不能保持规定的距离,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或短路; 
2.1.3.17 使用未经试验合格或超过试验期限的安全工器具、电气绝缘工具、电动工器具、起重工具、登高工具; 
2.1.3.18 高处作业中无保护移位、倚坐在高空平台栏杆上、在高空无栏杆的构架上行走;
2.1.3.19 在栏杆、管道、机械的转动或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
2.1.3.20 无证操作需要持证操作的设备或机器; 
2.1.3.21 在汽车上卸货起吊重物时,绑扎人员没有离开车箱即行起吊; 
2.1.3.22 电源盘、电灯或电动工器具不用插头,而将接线线头直接插入插座内;
2.1.3.23 转动设备未停稳就进行工作;
2.1.3.24 在转动的设备上松紧格兰;
2.1.3.25 在起吊重物时,在重物下行走或站立,进入吊臂等活动范围;
2.1.3.26 未经许可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
2.1.3.27 油区工作未按要求办理动火工作票进行动火工作;
2.1.3.28 容器内工作结束未进行清点工器具及人员即封门;
2.1.3.29 带电修理油区内设备;
2.1.3.30 卷扬机起吊重物时站立在钢丝绳中间;
2.1.3.31 检修测试动用交直流电源不与运行人员联系;
2.1.3.32 盲目决定设备带病、超出力运行;
2.1.3.33 生产、基建现场的井、坑、孔、洞或沟道的盖板临时掀起后,在周围未设置遮栏和警告标志。作业后不及时恢复井、坑、孔、洞或沟道的盖板。
2.1.4   Ⅲ类违章 85项
2.1.4.1 违反规定驾驶车辆或擅自将特种车辆交他人驾驶; 
2.1.4.2 漏挂、错挂、未挂警告牌及标示牌;
2.1.4.3 擅自移动安全警示牌,或不按警示牌执行;
2.1.4.4 填写两票不认真,勾抹两处及以上; 
2.1.4.5 工作负责人在离开工作现场时没有指定临时工作负责人,没有认真交待维修内容和工作范围; 
2.1.4.6 工作现场中打、骂或嬉闹; 
2.1.4.7 机动车辆刹车、方向、制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 
2.1.4.8 叉车人货混装或叉车上站人、非驾驶员开车,叉车乘员超过核定人数; 
2.1.4.9 工作人员到达工作现场后,工作负责人不交待现场安全措施即开工; 
2.1.4.10 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未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就许可工作;未共同到现场检查验收就办理工作终结手续;临时性工作及事故抢修未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即许可工作(含检修自理的安措,含事故处理);
2.1.4.11 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
2.1.4.12 转动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试转申请就进行试开工作;
2.1.4.13 工作现场私拉乱接临时电源,未履行临时用电手续;
2.1.4.14 临时用电所接用电源、线路不符合标准; 
2.1.4.15 临时用电设备不符合标准,即送电;
2.1.4.16 安全工器具不按规定试验或试验无记录、无管理台帐、安全工器具无编号; 
2.1.4.17 进入生产现场不正确佩戴安全帽,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帽,不按规定着装; 
2.1.4.18 工作中不按规定设置围栏及标志(包括高压试验、射线探伤等); 
2.1.4.19 利用管道、栏杆、设备、装修脚手架、瓷件、电缆托架等悬吊重物; 
2.1.4.20 现场进行辐射源探伤时,未按规定履行手续而擅自进行; 
2.1.4.21 签发、受理、执行不合格的工作票,工作票到期未办理终结或延期手续; 
2.1.4.22 未经请示批准代替他人办理工作票及办理工作票代签名; 
2.1.4.23 不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定期试验及切换; 
2.1.4.24 作业人员进入生产现场长发未盘在帽内、穿高跟鞋; 
2.1.4.25 在不合格、未经检验合格的检修平台上工作;使用不合格的梯子或未按规定使用梯子;登高作业时无人监护;
2.1.4.26 攀爬梯子或斜度较大物体时手持工具等物品;
2.1.4.27 在梯子上使用电动工具未做好防感电坠落安全措施;
2.1.4.28 将梯子靠在瓷瓶上等工作;使用梯子未做防滑措施;
2.1.4.29 拆开的设备管口、孔洞、窗口等不采取临时封堵措施; 
2.1.4.30 使用砂轮不戴眼镜、接触热工元件不戴手套、不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 
2.1.4.31 氧气瓶与乙炔气瓶混放存储;或使用中的氧气瓶与乙炔气瓶没有垂直放置和固定;或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瓶的距离小于 8米 ;或动火点距离氧、乙炔罐距离小于 10米 ;同车运送氧气、乙炔或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2.1.4.32 巡回检查不准时,检查不到位或不按巡回检查路线检查设备; 
2.1.4.33 巡检人员没有带必要的工具如:听棒、测振仪、抹布、夜间不带电筒等;
2.1.4.34 安排不合格人员单独巡检工作;
2.1.4.35 接受生产调度命令不复诵;
2.1.4.36 防误闭锁装置钥匙未按规定使用; 
2.1.4.37 接触粉尘人员在粉尘场所不戴防尘口罩; 
2.1.4.38 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电缆封堵不设明显标志,工作结束后未及时恢复; 
2.1.4.39 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进行测量工作; 
2.1.4.40 站在石棉瓦、油毡、苇箔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层面上作业,未采取防护措施; 
2.1.4.41 消防器材没有定期检查试验、无警示标志,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安全、不符合消防规程的要求;放置杂物妨碍消防设施工具的使用; 
2.1.4.42 生产现场乱倒废油引起污染环境和留下安全隐患; 
2.1.4.43 在禁止使用无线电通讯用具的地方,使用无线电通迅器材; 
2.1.4.44 经技术部门鉴定,因违章进行检修作业导致返工; 
2.1.4.45 不按规定开展安全活动、进行安全培训、建立安全台帐等;
2.1.4.46 高空作业时,不使用工具袋或随手上下抛掷物品;
2.1.4.47 禁烟区域吸烟(非重点防火区域);
2.1.4.48 戴手套使用钻床,戴手套抡大锤或单手抡大锤;
2.1.4.49 使用砂轮机、磨光机、手提切割机时不戴防护眼镜;
2.1.4.50 人员站在使用中的砂轮切割机前方;
2.1.4.51 使用砂轮机时戴手套;
2.1.4.52 使用钻床时直接用手清理铁屑;
2.1.4.53 工作场所存放易燃物品:如汽油、煤油、酒精等;
2.1.4.54 湿手触摸电气设备(安全电压除外);
2.1.4.55 电气设备着火时,未切断电源就进行灭火;
2.1.4.56 使用不合格的工器具、电气用具、安全用具等;
2.1.4.57 因工作不能按时完成,工作负责人未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2.1.4.58 工作现场没有展示工作票;
2.1.4.59 使用有裸露的电线;
2.1.4.60 高压电气设备带电部位裸露,危及人身安全;
2.1.4.61 输煤皮带在运行中清理磁铁分离器;
2.1.4.62 油区检修时,未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2.1.4.63 转动设备进行试转时,工作人员站在转动设备的径线位置;
2.1.4.64 雨雪天进行露天焊接和切割工作;
2.1.4.65 焊工离开工作现场时未切断电焊机电源;
2.1.4.66 电焊机一次线超过3米或拖地、跨越通道使用;
2.1.4.67 电焊机二次线接头松动、裸露、线皮破损或接头超过3个;
2.1.4.68 气瓶放置在阳光下曝晒;
2.1.4.69 在悬空的管道和栏杆上起吊重物;
2.1.4.70 在特殊场所(电缆沟、隧道、夹层、金属容器内、潮湿环境中)未按规定正确使用行灯或使用不合格的行灯;
2.1.4.71 起吊无法估计重量的物件;
2.1.4.72 起重钢丝绳和电焊机的导线或其他电线相交叉作业;
2.1.4.73 上现场不带电笔、不查看逻辑、工作前不验电(交直流电);
2.1.4.74 带电接线;
2.1.4.75 不做好防腐措施就接触腐蚀性物体;
2.1.4.76 工作中图方便,钻(跨)越遮拦或私自移动遮拦;
2.1.4.77 穿拖鞋、凉鞋、高跟鞋、长大衣、裙子或戴围巾进入施工现场;
2.1.4.78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气焊等不戴护目眼镜,捅渣、桶煤时不戴防护帽、防护手套,不穿防护鞋等;
2.1.4.79 低压操作不戴线手套,高压操作不戴绝缘手套;
2.1.4.80 动用电焊或使用电动工器具作业时,不穿绝缘鞋或不垫绝缘垫;
2.1.4.81 使用电气工具时,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位;
2.1.4.82 使用电气工具后不及时切断电源或未切断电源就收电源线;
2.1.4.83 将临时低压电源线缠绕在护栏、管道和脚手架上;
2.1.4.84 对安全帽、安全带、绝缘工器具、起重工器具、电气工器具未进行定期试验;
2.1.4.85 在操作站工作完毕,不及时将操作级别变更;
2.2   考核规则 
2.2.1 发生Ⅰ类违章,每人次或每次违章事件罚款500-1000元人民币。 
2.2.2 发生Ⅱ类违章,每人次或每次违章事件罚款300-500元人民币。 
2.2.3 发生Ⅲ类违章,每人次或每次违章事件罚款50-300元人民币。 
2.2.4 未列入本规定的其他违章行为由生产技术部根据违章性质认定。 
2.2.5 由公司直接考核本部门员工的违章行为,根据违章造成的后果及影响,部门酌情加重考核。 
2.2.6 如第三方承包单位人员违章时,有我公司员工在场监护未及时制止,则对该员工一并考核。 
3   管理职责 
3.1   生产技术部经理
3.1.1 批准习惯性违章管理规定。 
3.1.2 批准考核方案,并监督实施。 
3.2   生产技术部副经理
3.2.1 负责监督检查各专业及各承包单位反习惯性违章工作的执行情况。 
3.2.2 编审考核方案。 
3.3   专业工程师
3.3.1   负责本专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3.3.2   负责本专业、值(际)习惯性违章的具体管理,负责规范本专业员工工   作行为。 项目负责人有义务检查承包单位反习惯性违章工作的执行情况。
3.4   值长
3.4.1   负责本值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3.4.2 负责本值习惯性违章的具体管理,负责规范本值际员工工作行为。
3.5 班长
3.5.1   负责本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3.5.2 负责本班习惯性违章的具体管理,负责规范本班组员工工作行为。







                                                              生产技术部
                                                              2019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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